同欣机械:公司章程
同欣机械资讯
2020-05-18 17: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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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18


江西同欣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0 年 5 月 17 日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股份 ...... 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五章董事会...... 16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3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24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6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27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8
第十一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 30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32
第十三章附则...... 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同欣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江西同欣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
上 饶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611007277415635。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西同欣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芦林工业区一路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0,000.0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创新设计理念,制造优质产品,提供满意服务,争创一流企业。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柴油机凸轮轴、汽车凸轮轴、摩托车凸轮轴及配件、油泵轴、水泥建材机械、铸钢件、铸铁件生产、销售;气脉冲除尘装置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 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上进 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废旧金属回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000,00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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