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摘牌中顾资讯
2020-04-27 16: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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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5143 证券简称:ST 中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4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并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主体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进入创新层后,应当披露季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
转公司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三条 公司进入创新层后,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且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如发现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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