谊通股份: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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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15: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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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31

武汉阳光谊通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7年5月24日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阳光谊通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由武汉阳光谊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



股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而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岸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9108724X4。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武汉阳光谊通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139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16.66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发展成为商办物业空间环境再造者、企业



发展的环境支持平台、员工事业腾飞的服务载体。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商业运营管理、物业管理;投资管



理咨询(不含证券、期货)、资产管理咨询;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经纪;企业管理及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旅游信息咨询;建筑装饰工程;建筑设计、室内设计、景观设计、平面设计;工艺品、日用品、初级农产品、旅游纪念品研发、制作、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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