谊通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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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1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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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9

证券代码:835129 证券简称:谊通股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武汉阳光谊通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武汉阳光谊通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



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材料,报董事会决定处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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