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5120 证券简称:金贸流体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树立公司在国 内外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将对公司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或者较大影响的而其尚未得知的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以及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管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包括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
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推荐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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