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万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集万股份资讯
2020-04-30 19:36:19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5118 证券简称:集万股份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深圳市集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3 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集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市集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宜;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全体股东同意的其他地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提交召集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