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万股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集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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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17: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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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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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集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集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集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集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于2019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9年5月16日上午9:00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或由代理人代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7.80%。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

(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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