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恒世讯:信息披露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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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1 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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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4-01

证券代码:835116 证券简称:众恒世讯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深圳市众恒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众恒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

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

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三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

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

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决议涉及规定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

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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