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世通:法律意见书(更正公告)
海世通资讯
2016-01-11 16: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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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1-11

证券代码:835114 证券简称:海世通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广西海世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西海世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了关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由于申报阶段上传的法律意见书非定稿签署版,现根据律师事务所定稿签署版法律意见书对原公告的法律意见书之相关内容作如下更正:

一、《法律意见书》文号

更正前:

大成证字〔2015〕第【】号

更正后:

大成证字〔2015〕第240号

二、《法律意见书》“释义”部分三处

第一处

更正前:

海盈 指 防城港海盈农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更正后:

海盈农产品 指 防城港海盈农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处

增加:

国能牧渔 指 防城港国能牧渔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处

更正前:

《关于广西海世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法律意见书》指

及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

〔2015〕第【】号)

更正后:

《关于广西海世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法律意见书》 指

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

〔2015〕第240号)

三、《法律意见书》“一、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与授权”之第(一)、(二)、(三)项

更正前:

(一)公司于2015年【】月【】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的议案》。经核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公司于2015年【】月【】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海世通股份本次申请挂牌。经核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海世通股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申请挂牌的相关事宜,经核查,该等授权的程序和范围合法有效。

更正后:

(一)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的议案》。经核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海世通股份本次申请挂牌。经核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根据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海世通股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申请挂牌的相关事宜,经核查,该等授权的程序和范围合法有效。

四、《法律意见书》“三、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之第一段更正前: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份公开转让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

更正后: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

五、《法律意见书》“三、本次申请挂牌到实质条件”之“(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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