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舟智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顺舟智能资讯
2020-05-18 17: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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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18


证券代码:835108 证券简称:顺舟智能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上海顺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
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赢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二)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三)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
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的投资决策权限为:

(一)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该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 万元;

(三)投资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 万元;

(四)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 万元;

(五)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 万元。

(六)上述投资如涉及运用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入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投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前款第(一)-(六)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超过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以外的投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第七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
权限执行。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有相反规定外,公司董事会可将应由
其决定的部分事项授权总经理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
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三章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十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鼓励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
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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