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河北晓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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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5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河北晓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2]第[0371]号
致:河北晓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晓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召开的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晓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规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及所作出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同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发布了《河北晓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联系人及表决方式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公告时间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其他方式投票(不含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 13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闵晓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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