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邦担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普邦担保资讯
2020-04-29 19: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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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5076 证券简称:普邦担保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2020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过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禁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即使、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签过股份转让系统同时报备。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以本制度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
披露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挂牌后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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