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1
公告编号:2023-042
证券代码:835068 证券简称:星源农牧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福建省星源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福建省星源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潘礼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吴飞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3 年 9 月 11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9 月 8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福建省星源农牧科技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主体
份有限公司
潘礼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吴飞龙 董监高 时任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告编号:2023-042
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礼明持有公司股
份 7,000,000 股被质押,占公司总股本 9.77%。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质押情
况,后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才对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如适用):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六项的相关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果对本行政监督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潘礼明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未能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潘礼明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潘礼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潘礼明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果对本行政监督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吴飞龙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吴飞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吴飞龙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果对本行政监督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
公告编号:2023-042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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