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7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HYLANDSLAWFIR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12层
12FFortuneFinancialCenter,No.5Dongsanhuanzhong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0,China
电话Tel:(86-10)65028888,传真Fax:(86-10)65028877/65028866
网址:http://www.hylandslaw.com
关于辽宁垠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
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垠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辽宁垠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辽宁垠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穆铁虎律师、赵媛律师(以下简称“浩天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浩天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经依规及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平台上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73,2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4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投票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浩天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73,26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7%;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73,26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7%;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73,26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7%;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73,26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7%;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73,26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7%;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73,26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7%;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数0股,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