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点生物: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微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微点生物资讯
2018-09-12 15: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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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微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一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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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3,36,37/F,SKTower,6A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59572288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微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微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微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定向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微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18年7月3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申请作出了《关于微点生物股票发行备案的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为此,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问题清单》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出回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截至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问题清单》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题清单》



一、关于前期差错更正



根据挂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微点生物近期存在前期差错更正情形。



请主办券商提供相关核查报告。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认购人是否已知悉相关情况,并就相关情形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发表意见。



回复:



针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本所律师查阅了微点生物的相关会议文件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并核查了认购人出具的《确认函》。经核查: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已经微点生物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微点生物已于2018年6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官方网站披露了《深圳微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以及《关于2017年度深圳微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2018年7月31日,认购人出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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