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09
证券代码:835048 证券简称:龙云旅游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黑龙江龙云旅游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公告的补发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案件明细
2015年12月, 黑龙江龙云旅游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孟宪云因资金周转与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里屯支行(以下简称“原告”)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10181512090001),合同约定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6日,按季结息,执行月利息8.1‰,并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孟宪云所持有的坐落于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强路38号北方建材城5园区1号综合接 l-2 层商服 7(房屋所有权证:庆让胡路区区第 NA745917号)、3层商服1(房屋所有权证:庆让胡路区第NA745901号)、4层商服1(房屋所有权证:庆让胡路区第NA745910号)、5层商服1(房屋所有权证:庆让胡路区第NA745924号),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他项权利证。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 2015年12月11日一次性向被告孟宪云支付了借款1000万元,履行了借款
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但孟宪云未能如期还款,故原告将孟宪云、闫显龙及黑龙江龙云旅游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2017年5月11日,公司收到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及原告
的民事起诉状。
2017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
黑06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一、解除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里屯支行与孟宪云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0181512090001);
二、被告孟宪云、闫显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里屯支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三、被告孟宪云、闫显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里屯支行支付借款利息709000元(其中包括:以10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1日2017年4月7日月利率8.1‰的利息719300元,扣除孟宪云已经偿还的利息13000元,即719300元-13000元);
四、孟宪云、闫显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里屯支行支付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8.1‰上浮50%计算利息;五、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里屯支行有权以孟宪云所持有的坐落于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强路38号北方建材城5园区1号综合接l-2层商服7(房屋所有权证:庆让胡路区区第NA745917号)、3层商服1(房屋所有权证:庆让胡路区第NA745901号)、4层
商服1(房屋所有权证:庆让胡路区第NA745910号)、5层商服1(房
屋所有权证:庆让胡路区第NA745924号)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对第二、三、四、六项优先受偿;
六、被告孟宪云、闫显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里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92772元;七、被告黑龙江龙云旅游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六项承担连带责任;
八、驳回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里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说明
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疏忽,相关工作人员对业务不熟悉,未能及时对相关诉讼情况进行披露,亦未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人员在定期核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以及被执行人情况时发现了上述事项后,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人员及时督导公司进行整改。现将相关情况予以补充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01)。
公司对上述未能及时披露涉诉公告的情形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将进一步认真学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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