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5045 证券简称:智子科技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上海智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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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30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智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智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
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
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在符合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形下,股东大会在监事选举中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
职责。公司现任监事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但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
务。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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