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凯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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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6 19: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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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06

证券代码:835025 证券简称:农凯股份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山东农凯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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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农凯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及《山东农凯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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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实施。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



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



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重要事项;



(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八)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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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务报告;



(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



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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