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云南: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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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 17: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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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0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武建设律师、曹馨祎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7日刊载的《昆明七彩云南庆沣祥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天以公



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5日(星期五)9: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任怀灿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2017年5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95,146,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90.4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提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对本次会议提案的审议结果为: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95,1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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