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2
证券代码:835018 证券简称:中天股份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安徽中天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中天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中天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对公司的股份报价转让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若不设董事会秘书,公司将设专门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不设董事会秘书情况下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在其
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为股份公司及各分公司和股份公司控制的子
公司。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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