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钒业:关于公司收到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卓越钒业资讯
2020-11-06 17: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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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1-06


公告编号:2020-046

证券代码:835008 证券简称:卓越钒业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攀枝花卓越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攀卫职防罚【2020】01 号)

收到日期:2020 年 11 月 6 日

生效日期:2020 年 11 月 4 日

作出主体: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攀枝花卓越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条款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1、攀枝花卓越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 2 名

公告编号:2020-046

劳动者李某、田某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2、攀枝花卓越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要求安排劳动者范某某进行职业健康复查。

3、攀枝花卓越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攀枝花卓越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 2 名劳动者李某、田某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案发后,你公司积极整改,即安排李某、田某某脱离接害工作岗位,并对新上岗接害劳动者进行了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按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从轻裁量,决定给予你公司:1、警告;2、罚款 5.8 万元的行政处罚。

2、攀枝花卓越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要求安排劳动者范某某进行职业健康复查。

这一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公告编号:2020-046

(三)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规定。根据《用人单位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3、攀枝花卓越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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