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20
公告编号:2020-001
证券代码:835008 证券简称:卓越钒业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攀枝花卓越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失信被执行人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无
执行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成仲案字第 672 号
案号:(2017)川 01 执恢 169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成都仲裁委员会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申 请 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桥支行
被申请人一:攀枝花钢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之间属于关联企业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申请人一攀枝花钢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桥支行偿还 49,730,000 元借款本金,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 8.7975%/年的利率向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0-001
成都通锦桥支行支付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至 5 月 28 日期间以 29,730,000 元为欠款基数,自 2016
年 5 月 28 日后以 49,730,000 元为欠款基数计息)。
2、本案仲裁费 318,907 元(已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桥支行预交),由被申请人一攀枝花钢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318,000 元,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桥支行承担 907 元。被申请人一攀枝花钢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裁决第(一)项义务时,将其承担的仲裁费 318,000 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3、驳回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桥支行的其他仲裁请求。
4、被申请人二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一攀枝花钢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造成一定不利影响,但经过沟通和执行和解,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已被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已消除。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知悉控股股东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积极关注并要求控股股东解决该事宜。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公示信息,结果显示,控股股东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已解除。
四、备查文件
(一)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开信息查询记录;
(二)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信息核查的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20-001
攀枝花卓越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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