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宏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
新宏博资讯
2018-02-07 15: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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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07

关于苏州新宏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苏州新宏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苏州新宏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与主办券商内核/质控部门编制反馈督查报告(模板见附件一),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2014年2月,邓洪波以非专利技术向公司增资1500万元。



(1)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前述非货币出资的明细。(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非货币出资是否属实、有无权属瑕疵、出资资产与公司经营的关联性、出资资产所有权转移及其在公司的使用情况、非货币出资程序及比例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实物估值的公允性,并就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其他瑕疵发表明确意见。



2、2015年5月,公司注册资本从6000万元减至1500万元,由



股东邓洪波减资,从4500万元减资到0万元,减资退股。(1)请公



司补充说明公司此次减资的具体原因及所履行的程序、减资后非专利技术“采集器生产技术”的处置情况。(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公司减资原因对公司此次减资的必要性、真实性、减资程序及公司债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及该减资是否对公司业务产生不利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3)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对公司此次减资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历史上由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以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转内资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2)公司转为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充足性。(3)公司是否按照规定补缴公司作为外资企业期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4、关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的环保问题。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公司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以及认定的依据或参考。(2)若公司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请核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3)若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请核查:关于公司建设项目,请核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建设项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请核查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关于污染物排放,请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若存在污染物排放,请核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取得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司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公司的排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关于公司的日常环保运转,请核查:公司有关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有效运转;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理情况;公司是否有禁止使用或重点防控的物质处理问题。公司是否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否依法公开披露环境信息。公司是否存在环保事故、环保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处罚等;公司曾受到处罚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公司的相关整改情况。(4)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等环保违法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违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补救措施,相应补救措施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请说明向环保监管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综合以上事项对公司的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5、报告期内,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较大。(1)请公司补充披露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和金额;政府补助核算的具体会计政策和方法,包括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和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划分标准,政府补助如何在当期收益与递延收益之间进行结转、结转时点等内容;(2)请公司补充披露经营业绩是否对政府补助存在重大依赖、公司未来获得政府补助的可持续性。(3)请主办券商对公司报告期内享受政府补助的合法合规性,政府补助对公司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4)请主办券商和申报会计师对公司报告期内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方法补充核查,对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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