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19
黑尊生物: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能就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达成一致
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主办券商可以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一)挂牌公司
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自第二年缴费期满之日起经主办券商书面
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二)主办券商在最
后一次催告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未因对该公司持续督导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
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
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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