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摘牌黑尊资讯
2021-02-05 16: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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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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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27
当事人:
吉林黑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尊生物),住
所地: 蛟河市黄松甸镇工贸小区。
程福文, 男, 1972 年 3 月出生, 黑尊生物董事长。
毛翠华, 女, 1977 年 7 月出生,黑尊生物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黑尊生物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5 月至 9 月,黑尊生物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
制的企业吉林市福道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
199,954,366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98.81%。 上述对
外担保发生时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补充审议并披露。
2020 年 3 月 20 日, 黑尊生物收到与吉林国金商贸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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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诉讼案件的应诉通知书, 2020 年 9 月 27 日,黑尊生物收到同
案民事判决书,涉诉金额 53,626,308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26.48%。 黑尊生物未及时披露相关诉讼情况, 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补充披露了涉诉公告。
2020 年 9 月 25 日,黑尊生物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程福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司
未及时披露以上情况, 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补充披露。
黑尊生物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公司
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黑尊生物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未及时披露被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构
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程福文、 董事会秘书毛翠华未能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
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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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我司做出如下决
定:
对黑尊生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程福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毛翠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
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
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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