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07
证券代码:834960 证券简称:金雨茂物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金雨茂物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雨茂物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指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
宜,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项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语句。
第八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债券投资者,严格按相关
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
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等。
第十一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下述时间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
(1)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2) 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本年度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不得延期。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
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公司按照境内外其他监管机构、交易场所等的要求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财务信息、半年度财务信息,或者将公司债券定期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
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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