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8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20 号
关于对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泰科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空港新区滨海五道 777 号。
温州新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晨泰科技控股股东。
项超,晨泰科技董事长。
刘光,晨泰科技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晨泰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6 年 1 月 21 日,控股股东温州新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由第
三方代为持有晨泰科技股份合计 1,730 万股,构成股份代持违规。
晨泰科技未及时披露该次股份代持情况,后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
补充披露。截至目前,上述股份代持情形已解除。
晨泰科技未及时披露股份代持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温州新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参与股份代持的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第四条的规定,构
成股份代持违规。
时任董事长项超、董事会秘书刘光知悉股份代持情况后未及时披露,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晨泰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温州新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项超、刘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诚实
守信、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
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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