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晨泰科技资讯
2024-12-18 1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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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18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20 号

关于对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泰科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空港新区滨海五道 777 号。

温州新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晨泰科技控股股东。

项超,晨泰科技董事长。

刘光,晨泰科技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晨泰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6 年 1 月 21 日,控股股东温州新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由第
三方代为持有晨泰科技股份合计 1,730 万股,构成股份代持违规。

晨泰科技未及时披露该次股份代持情况,后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
补充披露。截至目前,上述股份代持情形已解除。

晨泰科技未及时披露股份代持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温州新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参与股份代持的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第四条的规定,构
成股份代持违规。

时任董事长项超、董事会秘书刘光知悉股份代持情况后未及时披露,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晨泰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温州新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项超、刘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诚实
守信、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
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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