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17
公告编号:2018-020
证券代码:834944 证券简称:联圣发展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福建联圣兴路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7月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联圣兴路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开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晓霞、北京市中银(贵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白云至龙里北路工程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孟广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1年1月26日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白云至龙里北路工程指挥部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照
公告编号:2018-020
被告的要求供货,在每月的结算期按被告的要求提供申请付款资料,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截止2016年6月20日,被告尚未按时支付原告货款本金8,478,623.79元,利息218,556.87元,本息共计8,697,180.66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8,478,623.79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8,556.87元,本息共计8,697,180.66元。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算,暂算至2016年5月31日,之后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直至本息付清为止。
2、本案的诉讼费等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黔01民初782号裁定,本案移送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公司2018年7月9日收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签发的《立案、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公司“应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72680.00元。未在七日内交纳受理费的,按撤诉处理”。因公司未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经营正常,本次诉讼撤诉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撤诉不形成预计负债,不影响公司未来持续经营。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公司暂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签发的《立案、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公告编号:2018-020
福建联圣兴路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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