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16
证券代码:834902 证券简称:网映文化 主办券商:东方花旗
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6月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567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上诉人(一审被告)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明泽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徐希强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侯文武,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
事务所
(二)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林雨新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肖泽军,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
(三)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映文化”)于2016年8月18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上诉人明泽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泽伟业”)的合同纠纷案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沪0106
民初18413号判决书,结果如下:一、被告明泽伟业(北京)投资有
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赛事运营费5,000,000元;二、被告明泽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800元(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明泽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明泽伟业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上诉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人明泽伟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网映文化的一审诉请。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7年8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
02民终5569号判决书,结果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8413号
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明泽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赛事运营费人民币4,00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由上诉人明泽伟业(北京)
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8,800元,被上诉人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
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
由上诉人明泽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只涉及公司应收账款回收,对公司经营方面没有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林雨新在挂牌时承诺承担因该笔款项回收不完全所引起公司的经济损失,所以本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没有影响。
六、 备查文件目录
(2017)沪02民终5569号判决书。
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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