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映文化:承诺管理制度
网映文化资讯
2017-05-18 18:04:37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7-05-18

公告编号:2017-022



证券代码:834902 证券简称:网映文化 主办券商:东方花旗



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下统称“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并购重组以及公司



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解决产权瑕疵、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



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公告编号:2017-022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确已无法履行、



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第七条 上述承诺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



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九条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8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