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07
公告编号:2017-038
证券代码:834895 证券简称:一道通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深圳一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一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收到
了经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转达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黔民终417号】,该判决书载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对上诉人深圳广厦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本公司及原审被告贵州路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现将本案件的一审过程及前述《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案件的一审与上诉情况
本公司作为一审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起诉贵州路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广厦传媒有限公司侵害本公司“一种用于道闸机广告牌的展板旋转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正式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4日依法做出了一审判决。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及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1)。
由于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深圳广厦传媒有限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判令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黔0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2)判令驳回本案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上诉书>的公告》(2017-014)。
二、本案件的终审判决情况
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黔民终417号】记载,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本案件判决如下:
1、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4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即深圳广厦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深圳一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1220396869.9“一种用于道闸机广告牌的展板旋转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
2、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4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贵州路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广厦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深圳一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
3、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47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即驳回原告深圳一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4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为深圳广厦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一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5、驳回深圳一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共计9500元,由深圳广厦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案件终审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系本公司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之措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件做出的终审判决结果,有利于本公司依法保护自有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并有利于本公司品牌价值的提升,但本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果不会对本公司经营、当期财务业绩构成直接重大影响。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黔民终417号
特此公告。
深圳一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