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4892 证券简称:智诚安环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核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股东 大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会”)。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宁夏证监局和全国股转系统,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着急、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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