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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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3
一、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4
二、本次发行的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4
三、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7
四、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8
五、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10
六、发行人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10
七、本次发行是否存在“对赌”、“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或安排......11 八、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况说明......11九、关于发行人现有股东以及本次发行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备案的说明......11 十、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持股平台...... 15 十一、相关方和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15 十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管理......15 十三、关于本次发行是否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16 十四、本次发行是否存在连续发行股票的核查意见......17 十五、结论......17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33,36,37/F,SKTower,6A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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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
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致: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华智慧”)委托,担任泰华智慧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的(以下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查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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