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9
证券代码:834868 证券简称:佳科能源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份的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将来可能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确定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挂牌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挂牌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的挂牌说明书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挂牌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挂牌的申请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核准后,公司应当在挂牌前公
告挂牌说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挂牌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挂牌说明书上签名、盖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挂牌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公司挂牌的申请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核准后至挂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书面说明,并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后,修改挂牌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挂牌说明书引用推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推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推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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