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29
公告编号:2019-012
证券代码:834868 证券简称:佳科能源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9月2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9月2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奕辰、山东英途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帕特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疆蓝田帕特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政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农业灌溉机电井井电双控超声波计量终端与控制终端产品生产供货通用合同》(简称《通用合同》),对原告向被告供货的合作事宜达成通用合同条款。在此基础上,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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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201608-UW-01的《产品购销合同》、编号为JP-201609-UW-02A的《产品购销补充合同》、编号为JP-201608-OJD-01的《委托加工合同》、编号为JP-201609-OJD-02A的《委托加工合同》、编号为JP-201609-OJD-03A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合同对产品数量、价格、违约责任等均做出了明确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共向被告供货货值为17131785元,但是被告仅支付货款650万元。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标准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已经构成违约。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解除《农业灌溉机电井井电双控超声波计量终端与控制终端产品生产供货通用合同》、编号为JP-201608-UW-01《产品购销合同》、编号为JP-201609-UW-02A《产品购销补充合同》、编号为JP-201609-OJD-02A《委托加工合同》、编号为JP-201608-OJD-01《委托加工合同》、编号为JP-201609-OJD-03A的《产品购销合同》;
2、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631785元;
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220588.24元(截至2018年9月25日);
4、判令被告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6317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险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在审理中,截至目前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审理情况及时披露。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对该应收款按照年限计提坏账准备。鉴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进行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审理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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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披露。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告知书》
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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