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7
公告编号:2022-004
证券代码:834840 证券简称:中顺农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饶河县中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6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饶河兴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范铁军
诉讼代理人:乔元东、姜永军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饶河县中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苏忠菊
诉讼代理人:林洪飞、王连煜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饶河中顺公司分别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向原告饶河兴饶公司借款 500 万元,12
月 8 日借款 200 万元,12 月 31 日借款 200 万元,合计 900 万元。2015 年 7 月
15 日,饶河中顺公司向饶河兴饶公司借款 1134 万元;同年 12 月 8 日,饶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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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公司向饶河兴饶公司归还借款 1134 万无。以上借款均为无息借款,双万未 约定还款期限。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饶河兴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破告立即归还借款 900 万元,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业间拆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2、诉 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饶河中顺公司因收购水稻资金不足,在
我公司分别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借款 500 万元,2014 年 12 月 8 日借款 200 万
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借款 200 万元,合计 900 万元。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
还。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收到饶河县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0 月 20 日作出的民
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饶县中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饶
河兴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900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 900 万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6 月 16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7400 元,由被告饶河县中顺农业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尽快筹措资金偿还所欠款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尽快筹措资金偿还所欠款项,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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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本次诉讼判决,公司需偿还饶河兴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欠款项,预计短 期将对公司流动资金方面带来一定压力。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黑 0524 民初 762 号
饶河县中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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