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畅物流: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联畅物流资讯
2020-05-18 15: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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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18


公告编号:2020-013

证券代码:834837 证券简称:联畅物流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南京联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已经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完善南京联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的,董事、总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或出具担保法律文件。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出具担保法律文件,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及出具的担保法律文件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和财务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公告编号:2020-013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后,应跟踪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管理层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6、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 1 项至第 3 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上述第 2 种情形,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挂牌后,应遵从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0-013

第十二条 本制度指导并约束涉及公司对外担保的事宜,且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应视作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效补充。

第十三条 本制度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予及时调整。本制度未列明之事项,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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