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畅物流: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联畅物流资讯
2020-04-22 16: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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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4837 证券简称:联畅物流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南京联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式。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期间,发行的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登记托
管。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三分之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三十八条 以下事项,须经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 以下事项,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决定单笔银行贷款数额在 (一)对外担保

2,0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审计总资产 50%的事项;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单笔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事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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