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摘牌翔科资讯
2022-09-15 18: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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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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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97 号
关于对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ST 飞翔), 住
所地: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工业园区廉颇大街飞翔科技园。
靳卫东, 时任董事长、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李修炼, 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ST 飞翔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3 月 14 日, 你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靳卫东质
押股份 3,500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62.5%。 若上述股份被行
权, 将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公司未能及时披露
上述信息, 后于 2019 年 4 月 1 日补充披露。 此外, 你公司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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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账户被冻结、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诉讼、 违规对外担保等未及时披露事项。
你公司未在章程中就终止挂牌设置投资者保护专门条款,
未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
明确安排。
上述事项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 第四十八条,《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0年 1月 3日发,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
六条、 第五十七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第
九十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
实施细则》( 2021 年 5 月 28 日发布)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构成
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公司董事长靳卫东、 董事会秘书
李修炼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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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ST 飞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靳卫东、 李修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治理规则》 等业务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规范公司治理、 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
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
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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