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达: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维尔达资讯
2023-05-17 15: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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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17


公告编号:2023-019

证券代码:834811 证券简称:维尔达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廊坊维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3 年 5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号为(2022)冀
10 民初 1687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廊坊维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红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领,该公司执行董事


公告编号:2023-019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DX-DC-JJ-17-033-03- FYHY000003《大厂智慧城市运营指挥中心智慧城管、智慧园林、智慧 环保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大厂智慧城市运营指挥中心智慧城管、智慧园林、智慧环保分平台开发服务;合同协议款总 价为 16,959,834.95 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按逾期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被告注册地即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后经双方共同协商合同总金额变更为14,428,583.52 元,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项目的服务工作并于 2017年 12 月 28 日通过了被告的验收。被告不仅迟延支付工程款,对剩余的5,959,298.04 元项目款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项目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合同项目款 5,959,298.04 元;2、判令被告以
3,381,334.99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 2017 年 8 月 31 日至
2019 年 8 月 22 日违约金 731,382.76 元;以 2,885,716.704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
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 2017 年 12 月 29 日暂计算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的违约
金 1,592,915.62 元;以 1,442,858.352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
付自 2018 年 12 月 29 日暂计算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的违约金 638,464.82 元;以
1,442,858.35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 2019 年 12 月 29 日暂
计算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的违约金 480,471.83 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1、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原告廊坊维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项目款 5,959,298.04 元;

2、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公告编号:2023-019

内向原告廊坊维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721,429.17 元。

案件受理费 80,581.00 元,由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递交或邮寄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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