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金昌股份资讯
2023-09-05 1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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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0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 86 571 8790 1110 传真:+ 86 571 8790 1500

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1312 号
致: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金昌股份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昌股份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金昌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金昌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金昌股份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金昌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2023 年 8 月 18 日,金昌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审议《关于调整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条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求荣先生主持。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5
日(星期二)上午 9:30,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龙游县城北工业园区金星大道 37 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4 日 15:00 至 2023 年 9 月 5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8月28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7 人,共计代表股份64,574,900 股,占金昌股份股本总额的 82.62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共 7 人,共计代表股份 64,574,900 股,占金昌股份股本总额的 82.62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共计代表股份 0 股,占金昌股份股本总额的 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出席金昌股份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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