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16
公告编号:2018-030
证券代码:834786 证券简称:乐科节能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不适用
执行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7)苏0111民初6620号
立案时间:2018年7月16日
案号:(2018)苏0111执26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至2017年12月14日,被告共欠原告1079364元。该款分七期支付:第一期于2018年2月1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0元;第二期于2018年3月31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第三期于2018年4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第四期于2018年5月31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第五期于2018年6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152964元;第六期于2018
公告编号:2018-030
年10月31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0元【原告收到此笔款项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编号为FPYB-20150401-1、FPYB-20150526-1的两份合同所涉及的天津精达仪表控制系统和安徽东至广信仪表控制系统两批货送至被告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仓库(靖江市开发区德裕路1号),且原告要保证设备质量符合原合同约定】;第七期于2018年12月31日前,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76400元【收到此笔款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所有发票票面总金额须与被告付款总金额一致,至此编号为FPYB-20150401-1、FPYB-20150526-1的两份合同履行完毕,原告将不再负责这两个项目的现场调试及免费质保工作】。
二、以上调解方案中所涉及的金额,被告需要电汇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南京风平仪表有限公司,电话025-58602500,账号:497563699964,开户行:中国银行南京桥北支行,税号:91320111084165741G,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浦洲路35号),若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则需要是承兑期限在3个月内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若被告没有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原告有权针对剩余未支付的所有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若在2018年10月31日之前,被告未履行第六期还款计划,原告有权在未发货的情况下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有剩余款项(若被告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未支付所有货款,原告有权不再发货)。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474元,减半收取77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37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面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将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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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推动协调、和解工作,针对后续事宜,公司会持续披露进展,争取早日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消除负面影响,努力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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