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16
公告编号:2018-031
证券代码:834786 证券简称:乐科节能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8月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12月1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京风平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谢娟律师、曲泳丞律师、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夏君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邓开贤律师、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风平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发生纠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所欠合同款1185964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9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18-031
2017年12月15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三、调解情况
2017年12月20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11民初6620号调解书,结果如下:
一、截至2017年12月14日,被告共欠原告1079364元。该款分七期支付:第一期于2018年2月1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0元;第二期于2018年3月31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第三期于2018年4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第四期于2018年5月31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第五期于2018年6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152964元;第六期于2018年10月31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0元【原告收到此笔款项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编号为FPYB-20150401-1、FPYB-20150526-1的两份合同所涉及的天津精达仪表控制系统和安徽东至广信仪表控制系统两批货送至被告江苏乐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仓库(靖江市开发区德裕路1号),且原告要保证设备质量符合原合同约定】;第七期于2018年12月31日前,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76400元【收到此笔款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所有发票票面总金额须与被告付款总金额一致,至此编号为FPYB-20150401-1、FPYB-20150526-1的两份合同履行完毕,原告将不再负责这两个项目的现场调试及免费质保工作】。
二、以上调解方案中所涉及的金额,被告需要电汇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南京风平仪表有限公司,电话025-58602500,账号:497563699964,开户行:中国银行南京桥北支行,税号:91320111084165741G,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浦洲路35号),若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则需要是承兑期限在3个月内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若被告没有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原告有权针对剩余未支付的所有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若在2018年10月31日之前,被告未履行第六期还款计划,原告有权在未发货的情况下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有剩余款项(若被告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未支付所有货款,原告有权不再发货)。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474元,减半收取77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37元,由原告负担。
公告编号:2018-031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该诉讼导致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推动协调、和解工作,针对后续事宜,公司会持续披露进展,争取早日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消除负面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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