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保: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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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17: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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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4777 证券简称:中投保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股东依
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布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在中国境内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证券、认股凭证或债
券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投资收购任何上市公司超过(含)5%以上的股份;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股东大
会以决议方式明确授权的除外:

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交易;
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3、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2 亿元以上的交易。

(十七) 审议批准在正常担保业务之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十八) 审议批准在正常担保业务之外,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以及在正常
担保业务之外,对各股东或其关联方及各股东或其关联方的其他业务提供担保;
(十九) 审议公司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管理层或员工持股或期权计划;


(二十一)审议批准董事、监事责任保险制度;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涉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议案,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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