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1-21
公告编号:2020-009
证券代码:834772 证券简称:中悦科技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韩俊鸿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彩益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初江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外人徐慧健与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悦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3 日签订的《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 称“认购协议”),认购中悦公司 1320000 股票。同日,案外人徐慧健与被告签 订《北京中彩益福科技有限公司与徐慧健关于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 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约定在触发回购条款
公告编号:2020-009
情形下,回购届时徐慧健持有标的公司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
案外人徐慧健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至 9 月 28 日,通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购入中悦公司 281000 股票。2017 年 10 月 18 日,案外人徐慧健与被告签订
《北京中彩益福科技有限公司与徐慧健关于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回 购协议》,约定在触发回购条款情形下,回购届时徐慧健持有标的公司中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
案外人徐慧健于 2018 年 5 月 7 日、5 月 11 日、5 月 17 日将其持有中悦科
技 2082000 股(含分红扩股 481000 股)股票转让给原告韩俊鸿。原告称 2018
年 5 月 4 日,原告与被告、案外人徐慧健三方签订《韩俊鸿、徐慧健及北京中
彩益福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三方补充协议》,协议约定 被告对原告通过股权受让徐慧健持有的中悦科技股份履行回购权利义务。
原告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向被告发出回购通知,回购原告持有在中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被告收到原告发出的通知后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股权 回购义务。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金额 15209500.00 元。
2、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按照年利率 1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的固定
回购利息收益,其中 12540000.00 元自 2017 年 8 月 19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其中 2669500.00 元自 2017 年 9 月 29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截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止固定收益金额为 4134336.49 元)。
以上两项共计:19343836.49 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涉诉的相关主体正在协 商解决过程中,控股股东正在积极妥善解决本次纠纷。
公告编号:2020-009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控股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产生 重大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传票》(2020)京 0117 民初 338 号
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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