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1-20
公告编号:2020-005
证券代码:834772 证券简称:中悦科技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珠海天任天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珠海天任天信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高思源)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彩益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初江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悦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
签订的《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称“认购 协议”),认购中悦公司 2310000 股票。
公告编号:2020-005
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7 月签订《北京中彩益福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天任
天鸿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于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之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称“补充协议”),其中【四、回购条款的触发】 约定:
若发生下列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届时乙方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 份:
1、 标的公司未能在 2019 年 7 月 30 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2、 标的公司未能在 2019 年 7 月 30 日被其他主体并购。
原告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向被告发出回购函,要求
被告履行回购义务,回购原告持有在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被告
于 2019 年 8 月 1 日收到该回购函,但至今未履行回购义务。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 21945000 元(以每股 9.5 元计算,总计
2310000 股份)。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利息暂计 6147004.93 元(自 2017 年 8 月 17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17 日,共计 852 天,按年化 12%计算)。
以上总计:28092004.93 元,
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涉诉的相关主体正在协 商解决过程中,控股股东正在积极妥善解决本次纠纷。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控股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产生 重大影响。
公告编号:2020-005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传票》(2020)京 0117 民初 875 号
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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