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13
公告编号:2017-025
证券代码:834768 证券简称:邦业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浙江邦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8月31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诸暨市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77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浙江邦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袁亦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传飞,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其他信息:诸暨市经济开发区浣东工业园区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吴道洪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伟明
4、其他信息: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C座6层,联
系电话:010-80470099
(三)基本案情: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年产100万吨石灰窑项目由原天
立环保工程新疆有限公司承接,并将自动化工程部分分包给本公司。
原天立环保工程新疆有限公司是原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 公告编号:2017-025
子公司,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并入神雾集团后
更名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5月天立环保工程新疆
有限公司更名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本公司同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
协议,以车辆偿还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并约定剩余款项从2015年5
月开始每月电汇付款100万元,直至2016年年底前付清。
截至目前,对方尚欠本公司159.905万元。经本公司多次催收,
对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59.905万元及相应利息。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欠款是事实,但因公司经济困难,一时无法偿付。原告请求之利息应于2107年1月1日起算。
2、原告尚有56800元的增值税发票没有开具给被告。
3、在双方协议中,原告应先负责处理报承接的新疆圣雄项目的后续技术服务,但该项目仍然未能正常运行,故为保证原合同的正常履行,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辨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根据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681民初11392号判决
书:
一、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邦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59905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邦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17-02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450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合计15450元,由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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