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凯科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华凯科技资讯
2020-05-19 17:59:01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5-19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年五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
Address: 29&10/F Chow Tai Fook Finance Center, No.6, Zhujiang Dong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P.R.China, 510623

Website:http://www.etrlawfirm.cn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华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华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赵剑发、鲁莎莎现场见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华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华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广东华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广东华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广东华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监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次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需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一起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时在佛山市三水区中心
工业区 A 区 19 号广东华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应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