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4755 证券简称:嘉一高科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湖北嘉一三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嘉一三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人
(一)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二)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条 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署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非日常性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
(三)总经理:未达到本条第(一)、(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