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一高科: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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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20: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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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4755 证券简称:嘉一高科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湖北嘉一三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嘉一三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
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嘉一三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湖北嘉一三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董事会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以及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三日内,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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